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刚,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实习律师),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朱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朱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传华与被告朱传龙、朱传玲、朱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皖03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3民终4259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20)皖03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刚、闻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传龙、朱传玲、朱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分摊原告已先行支付的原被告之母赵霞英丧葬费用35,316.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三被告的姐姐,原被告之母赵霞英生前体弱多病,多次住院,最后一次于2019年12月1日在蚌医一附院住院治疗。母亲赵霞英住院期间,其支付了20,000余元的医疗费,2020年1月15日赵霞英辞世。母亲辞世后,其为办理母亲后事,又花费40,000余元,扣除社保给付的抚恤金等费用,其余的47,088.29元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但三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 朱传龙、朱传玲、朱传芳共同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其已经支付过了,没写收据是因为与原告是姐弟关系,姐弟之间没有习惯去写收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四人系亲兄弟姐妹,四人母亲赵霞英于2020年1月7日订立公证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建筑面积43.4平方米)及其余一切财产均由朱传华一人继承;购买墓地、办理丧葬手续等一切事宜均由朱传华一人全权办理……。2020年1月15日赵霞英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母亲赵霞英生前订立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遗嘱内容是将其所有的遗产全部由朱传华继承,购买墓地、办理丧葬手续等一切事宜均由朱传华全权办理。原告提供的视频内容为赵霞英写遗嘱的情形,录音主要是赵霞英与朱传玲、朱传龙的对话,视频和录音均未对赵霞英的医疗费和身后的丧葬费由谁负担另有所安排,原告提供的证人杨某也仅证明购买丧葬物品时原告支付了5500元,故对朱传华要求朱传龙、朱传玲、朱传芳分摊医疗费、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朱传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7元,由原告朱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 峰
审 判 员 刘正举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