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多明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多明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多明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7月29日以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案涉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多明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