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峰,汉族,镇原县临泾初级中学教师,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存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庆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光能,该总工会主席。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峰与被告庆阳市总工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阳市总工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继承权的违法行为,并向原告移交被继承人闫效新的房门钥匙;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闫效新的外甥,闫效新生前系被告的退休干部,其在世期间终生未娶,未育有子女,退休后一直居住在其集资修建的庆阳市总工会3号家属楼3单元2楼1号。2015年7月,闫效新因病不幸去世,去世当晚,在原告与被告处工作人员杨主席及闫效新生前亲朋好友均在场的情况下清理了闫效新的银行卡、存折、保险等有价证券,并更换门锁。待原告料理完闫效新后事,前去被告处交涉相关遗产继承问题时,被告主管此事的杨主席及权主任提出要原告拿出部分遗产用来修建闫效新纪念馆或设立基金会,资助贫困大学生等等。对此要求,被告未能同意。之后,原告又多次前往被告处交涉,希望协调处理闫效新的遗产继承事宜,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和接口推诿,迟迟不肯处理,也不移交房屋钥匙,就这样一直拖了两年多。无奈之下,原告希望与被告方的窦主席交涉,然而窦主席却说原告非闫效新的合法继承人,遗产要充公。2018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最后一次协商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继承人闫效新终生未娶,未育有子女,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原告在其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与舅父闫效新系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在其逝世后,原告有权继承闫效新的合法财产。现被告在被继承人闫效新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主动代管闫效新遗产,侵犯了闫效新合法继承人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庆阳市总工会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镇原县屯字镇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镇原县屯字镇阳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镇原县屯字镇闫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证据来源合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闫效新系原告张俊峰的舅舅,生前系被告庆阳市总工会的退休职工,闫效新生前终生未娶,亦无子女,闫效新的两个姐姐均先于其死亡。2015年7月,闫效新突发疾病去世。闫效新去世后,其后事主要由原告张俊峰料理。闫效新留有的主要遗产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07号工会3号家属楼3单元2楼1号住宅楼一套。闫效新去世后,关于闫效新的遗产分割问题,原告张俊峰与闫效新生前单位庆阳市总工会协商未果,庆阳市总工会会同闫效新的其他亲属及朋友将闫效新的遗物整理封存,将住宅楼门锁更换,并保管。原告张俊峰与被告庆阳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就遗产处理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闫效新死亡后,其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07号工会3号家属楼3单元2楼1号住宅楼属于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闫效新死亡后,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闫效新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闫效新生前属于财政供养的退休职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产归国家所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死者生前单位不能代表国家,其控制占有死者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原告张俊峰作为被继承人闫效新的外甥,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故其可依法适当分割遗产。被告庆阳市总工会对闫效新的遗产予以控制,侵犯了原告张俊峰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请求停止侵害并返还房门钥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庆阳市总工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庆阳市总工会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张俊峰移交闫效新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07号工会3号家属楼3单元2楼1号住宅楼的房门钥匙。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庆阳市总工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