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镇平县言值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宝玉城纬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9GT0QYXM。
法定代表人:郭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越,镇平县玉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睿星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未来大道建材城24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FJMX35T。
法定代表人:刘超敏,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镇平县言值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值珠宝公司”)与被告河南睿星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星阁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1324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言值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睿星阁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言值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佣金6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被告睿星阁传媒公司与原告言值珠宝公司在镇平县城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出资60万元给被告作为佣金,被告安排人员为原告快手直播带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后,被告却不按合作协议内容约定履行,一拖再拖,亦不退还原告支付的佣金。
被告辩称被告睿星阁传媒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认证。原告提交的郭勇身份证复印件、言值珠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刘超敏身份证复印件、睿星阁传媒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双方微信通话记录、增值税发票。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1年5月19日,原告言值珠宝公司与被告睿星阁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合作协议甲方:新密市睿星阁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敏身份证号:410182198712302916乙方:镇平县言值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身份证号:411324199703141519经甲乙双方就快手直播带货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一、关于主播费用共计:玖拾万元整。乙方出资:陆拾万元整,交付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银行账户工商甲方替乙方垫付:叁拾万元整,在本次合作协议完成后,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垫付费用:叁拾万元整。二、乙方支付甲方:陆拾万元整到指定账户,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即开始履行。甲方开始安排主播为乙方直播带货,周期为:10-15天,最低销售总额在贰佰捌拾万元至叁佰万元整(以第三方平台最终结算款为准),超出销售总额叁佰万元部分,以最终结算款50%付给甲方,由甲方付给主播。三、单品销货超出贰拾元,每单另行付给甲方拾元佣金(以第三方平台最终结算单数为准)。四、因货品质量原因出现问题,导致主播封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主播自身原因导致封号,由甲方负责追回所有货款。五、若销售总额在壹佰万元以下,主播费用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若销售总额在壹佰万至叁佰万之间,由甲方安排主播继续履行协议至完成销售总额为止,周期为40天。六、主播开播前三日内,需提供主播快手账号密码至乙方,由乙方核实信息并由甲方配合绑定乙方收货款账户(姓名:郭丽,电话号码:150××××0103,支付宝和微信),期限为一个月。七、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合作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充分协商解决或提请镇平县人民法院裁决。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支付费用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甲方:刘超敏(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乙方:郭勇(签名)并加盖原告印章2021年5月19日。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郭勇的姐姐郭丽账户于2021年5月20日、21日分两次向被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超敏银行账户转款13万元、47万元。后被告未能为原告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带货,原告催促被告退款,被告愿意退款。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6月28日、7月1日分别退还原告10万元、5万元、1万元,余款44万元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在原告将60万元款支付给被告后协议生效,原告已按协议履行,故该合作协议依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为原告安排主播带货的义务,实属违约;原、被告协商退款,系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当将所收原告款项全额退还以恢复原状,现被告已退还16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0万元请求本院支持44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被告应返还而未返还款项,引发纠纷,且被告退还的16万元系在原告起诉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限被告河南睿星阁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镇平县言值珠宝有限公司款44万元;
二、驳回原告镇平县言值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河南睿星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谭琨亮
[院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宋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