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超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李子垭村1组。
法定代表人:柏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华均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超华和申请执行人邓华均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周超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债权承担及分割协议书》、付款委托书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做出(2021)川16执10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变更周超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蓥市观音溪镇李子垭村1组,不动产权证号为《华国用2011第2287号》的房产,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我院查封系轮候查封,该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我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