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集镇。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句容市行政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长坤,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后白镇政府)因诉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2018)苏11行终1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后白镇政府申请再审称:后白镇政府2016年1月28日在关联民事诉讼中才得知案涉房产被错误登记,因2016年3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后白镇政府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权,从根本上纠正产权的错误登记行为。2016年3月19日,后白镇政府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所有权确认之诉,该案件经过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又予以驳回,后白镇政府不服再次上诉,镇江中院二审以本案行政诉讼被驳回、产权登记未被撤销为由驳回上诉,后白镇政府不服,已对该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申请。因在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中,未能排除案涉房产的错误产权登记,后白镇政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登记行为错误、违法并予以撤销。后白镇政府一直在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撤销错误登记,没有放弃行政诉讼的救济,后白镇政府超过起诉期限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动产的起诉期限最长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本案亦未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立案审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句容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2016年1月28日,后白镇政府在民事诉讼中,已知晓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内容,但直到2018年4月19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确认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的行政诉讼,此时距后白镇政府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已超过两年,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后白镇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后白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阻碍其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后白镇政府提出本案具有耽误法定起诉期限正当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另,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于相对人始终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一旦相对人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则起诉期限适用《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因此后白镇政府关于本案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后白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