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鹤城区克克健身馆,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农超综合楼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
2MA4RDPEJ2T。
经营者:向飞。
审理经过
原告宋蔷与被告鹤城区克克健身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克克健身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会费619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被告向原告推销期限1-4年的游泳健身会员卡,并承诺会员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前期每天可以在健身馆免费进行各种会员活动,包括室内游泳、健身操、瑜珈、器械练习。原告于同年6月13日以5388元购买了两年的会员卡(两大三小),6月14日又加了604元延期两年,承诺服务四年,加上此前收取的定金200元,共计6192元。期间被告以同样方式在社会上出售大量会员卡,并开设健身操、瑜伽、健身器械练习,但游泳馆项目至今未见相关设施。由于场馆配套设施不齐,管理又不到位,被告又将收取的数十万元会费挪作私用,没有用于经营管理,从2020年10月开始拖欠教练员和保洁员工资,使教练及工作人员纷纷辞职,还交不起水电费,造成场馆内停电,严重影响会员的正常锻炼,导致教练员无法继续执教。更为不负责的是,被告在2020年12月24日突然宣布场馆重新装修,即日起需放假1月,后来与会员协商同意取消放假,继续营业。但到2021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单方面突然宣布闭馆放假至3月1日,会员不同意,被告就一直躲藏不露面解决问题,导致2021年1月22日因拖欠场地租金被出租方锁门,会员已无法锻炼,游泳健身馆也是名存实亡。期间,被告只是通过个别会员传达等3月1日会重新开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今,承诺期限已届满,被告仍不见踪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克克健身馆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克克健身馆成立于2020年6月8日,经营范围为游泳、健身服务。被告自成立后通过宣传预交定金等方式可以享受各种优惠,大量发展会员,被告为入会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健身、团操课程、游泳、洗浴,私教等需另行收费。被告向多数会员承诺自办卡至2020年年底,会员可以在健身馆免费进行各种活动,2021年1月1日完善所有服务项目后开始计算会员期限,会员进入会所,需向会所前台工作人员出示有效健身卡,工作人员刷卡核实会员资料后,方可允许会员入场锻炼。2020年6月13日,原告宋蔷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5388元,6月14日原告又向被告转账604元,用于KK会员办卡。2020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一份,约定:该会员卡为单人至尊卡(卡号:88×××86),起始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会费为5992元、定金200元,共计6192元。被告在试运营阶段,时有教练上课,亦可进行器械等活动,2021年1月被告停止营业,健身馆一直没有游泳项目。被告停止营业后,原告等众多会员多次联系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资料、《会员入会协议》、收据、KK游泳健身馆会员卡及庭审笔录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发展会员的模式为原告等人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约定的服务项目,被告自2021年1月停止营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被告的履约情况及原告入会服务期限,并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缴纳的会费及定金共计619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鹤城区克克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宋蔷所缴会费6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鹤城区克克健身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