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4214698A。
法定代表人:符海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李海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