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中国人民银行大新支行综合楼**层门面。
被执行人:卢,地址凭祥市祥市。
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地址凭祥市夏石镇石镇。
被执行人:玉,地址**宁市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地址**宁市金湖路**号亚航财富中心**层全层层全层。
被执行人,地址**宁市址南宁市。
被执行,地址**宁市青秀区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地址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练乡村文福屯。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地址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里**号西六里52号。
审理经过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柳忠、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先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运庆、周云龙、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在凭祥市人民法院辖区,并且被该院他案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处置中,为了案件统一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