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江西一博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02CG23。 负责人:张小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生楼B栋B3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5-1)。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在武宁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在武宁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