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户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耿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户其春与被告耿其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耿其超下落不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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