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祥云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农业公司临9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5A,B座。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祥云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祥云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森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祥云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振华,上海森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祥云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森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祥云通公司无主观侵权恶意。第三方网站有可能只是一个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站。涉案作品上线时间久远,不是热播剧,且未在首页推广,被观看的可能性低,祥云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中,真正侵权的主体为第三方网站。从祥云通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等来看,祥云通公司的侵权情节轻微,方式属于帮助侵权,侵权时间仅有半年,却被判高额的赔偿款,违反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森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祥云通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上海森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祥云通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京通旋挖钻机配件”(微信号:×××)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祥云通公司赔偿上海森宇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庭审中,上海森宇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上海森宇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片名:《云飞丝路天》、42集。 2.片尾署名:本剧著作权由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锐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享有。 3.授权链条:2020年2月4日,北京新锐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可转让、可维权)授予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山东卫视晚间黄金档播出之日起十一年止,授权地域为全球范围。 2020年2月5日,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的授权(可转让、可维权)授予宁波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山东卫视晚间黄金档播出之日起10年止,授权地域为全球范围。 2020年2月5日,宁波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含维权、含转授)授予上海森宇公司,授权期限为山东卫视晚间黄金档播出之日起10年止,授权地域为全球范围。 另查,涉案作品于2020年2月8日,在山东卫视上星播出。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上海森宇公司提交了通过可信时间戳保全的材料显示,2020年6月28日,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京通旋挖钻机配件”,账号主体:北京祥云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入该公众号点击下方任务栏“影视追剧”中的“电影入口一”,可直接跳转至“天天看电影网”界面,在搜索栏搜索“云飞丝路天”,显示涉案作品主演、导演、地区、年份信息,点击播放后随机播放了第1、10、15、30、42集,可直接正常播放。 一审庭审中经确认,涉案天天看电影网(网址:www.xbdmov.com)无法查询到其相关备案信息。祥云通公司称其为观影方便,在其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中添加涉案网址。 三、其他相关事实 上海森宇公司提交涉案作品腾讯视频播放次数,证明播放量高,具有影响力,给上海森宇公司造成损失大。 祥云通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上映时间截图、微信公众号关注用户量、裁判文书网检索上海森宇公司起诉的案件量,证明涉案作品已过热播期,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少,上海森宇公司系职业维权人,利用诉讼手段牟利。 上海森宇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材料、取证材料、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一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上海森宇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版权链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森宇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通过关注祥云通公司运营的涉案公众号,点击微信公众号下方“影视追剧”中的“电影入口一”,直接跳转至“天天看电影网”界面,在搜索栏搜索“幸福照相馆”,点击可直接正常播放涉案作品剧集,“天天看电影网”控制视频播放内容及页面设置,是涉案作品的实际直接提供者。祥云通公司不能提供被链网站的开办者及其他网站信息,无法证明其系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未能举证证明“天天看电影网”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的授权,在此情形下,其应认识到该网站传播涉案作品并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可能性大,然而,其仍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放任涉案链接任意传播,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故祥云通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一审庭审中上海森宇公司撤回要求祥云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上海森宇公司的损失或者祥云通公司的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上映时间,祥云通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同时,上海森宇公司虽主张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就本案的具体支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被告辩称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祥云通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森宇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二、驳回上海森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祥云通公司提交公证书一份,证明涉案侵权行为轻微,上海森宇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上映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祥云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北京祥云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左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