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俊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团结农场4连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俊贤因与被上诉人吴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俊贤与被上诉人吴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对返还原物的认定事实不清。因原审法院审查本案时,陶俊贤提出要求对丢失的羊只与其所有的羊只做亲子鉴定以此证明吴建勇羊圈中的羊只系自己所有,原审法院以羊只鉴定没有必要性不予准许鉴定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驳回陶俊贤的诉讼请求不当。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9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俊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 阳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孙惟勤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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