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
诉讼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凯,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士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武,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宿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胡剑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玉先,男,1972年8月22曰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士刚、原审第三人宿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玉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