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朝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劲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朝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朝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朝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朝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微春
审判员朱贤和
审判员张妙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