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汉市小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北、十二支沟东1栋1-3层和2栋1层(5)。 法定代表人:田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中粮信隆运输公司301房。 法定代表人:田运红,董事长。 第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配送中心,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阳光大道阳光五路6号。 负责人:ZENGQIAOJIA。
审理经过
原告徐迎春与被告武汉市小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配送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 立案。原告徐迎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迎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柏婷婷 书 记 员 魏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