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任红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王晓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系被告任红社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建国与被申请人任红社、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郭建国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任红社、王晓辉名下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保单号:683363218182021000010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任红社、王晓辉名下共计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