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彦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蔡富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彦福与被告蔡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彦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富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彦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58500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8月27日归还,月息3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
被告辩称
蔡富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6月26日,被告蔡富根向原告高彦福借款本金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9年8月27日归还,月息3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利息32500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富根向原告高彦福借款150000元至今未清偿,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利息问题: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而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利息保护标准即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偿还的利息32500元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蔡富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高彦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8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时应扣除32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1元,由被告蔡富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