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某某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于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刘文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丽华、刘文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可待其找到被告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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