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欧阳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粤022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欧阳进支付罚金4000.00元。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亦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阳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欧阳进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阳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张瑞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