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788XXXX。
法定代表人: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宇民,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22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347612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7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在某中心名下拆迁款一千三百四十七万六千一百二十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