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广鹏,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被执行人祁凯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焦广鹏与被执行人祁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兵0502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广鹏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20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兵0502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