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永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春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永长与被执行人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湘1129民特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唐春艳无财产信息,无存款,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唐春艳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春艳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到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唐春艳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春艳有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本院到被执行人唐春艳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唐春艳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永长,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唐春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春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永长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