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乐安镇官溪村。
被执行人谭卫中,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金星村十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谭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923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卫中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卫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娜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5日、2021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谭卫中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21年4月2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卫中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余均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卫中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并无足额财产可供被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已执行到位4500.58元,尚有35499.4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