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慧、郑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薛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薛金玲在继承赵亚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30454.81元。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为281元,由薛金玲承担。因被执行人薛金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薛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薛金玲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薛金玲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薛金玲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已进行冻结,并已扣划5992.6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通过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保险孟州营业部、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薛金玲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薛金玲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薛金玲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薛金玲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薛金玲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金玲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992.60元,本案债权尚余24743.21元,案件受理费28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薛金玲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金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薛金玲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薛金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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