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战华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村,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祥路55号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薄玉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战华先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战华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战华先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战华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