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阳玖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海亮华府商业街5#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CTUB7A。 法定代表人: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冰,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王维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尹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阜阳玖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维娟、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娟、尹辉银行存款15389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