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四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湖南芙蓉(益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成四香与被告张友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四香于2021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四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四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计4,955元,由原告成四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长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红梅 书 记 员 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