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玉胜,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崔玉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王庭发,住青海省海西州。
被告: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玉胜、崔玉娟与被告王庭发、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高玉胜、崔玉娟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玉胜、崔玉娟撤回对海南州佳豪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