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申请执行人:熊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芳与被申请执行人熊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熊彩支付申请人王金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2、由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7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70.00元尚未执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未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报请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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