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旦增念扎,男,****年**月**日出生,住西藏仁布县。
起诉人:次仁多吉,男,****年**月**日出生,住西藏仁布县。
审理经过
2020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旦增念扎、次仁多吉的起诉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合同内容判令被告其美多吉支付装修费67,1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旦增念扎、次仁多吉在被告承包的拉萨城关区藏热路、娘热路、夺底路等几处房屋进行装修,但被告至今未付装修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其美多吉虽户籍系仁布县,但本院经向被告其美多吉户籍地仁布县康雄乡帕夏村委员会以及家属进行调查,被告常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回户籍地已有五年之久,经常居住地未在仁布县,且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原告诉称均可认定,此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拉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旦增念扎、次仁多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