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涛,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发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819832566,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陈福志。 被告:万铮,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涛与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游涛负担。 审 判 员 袁兴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济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