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涛,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发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819832566,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陈福志。 被告:万铮,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涛与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游涛负担。     审  判  员    袁兴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济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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