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留花,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兴帅,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留花诉被告王兴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留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留花诉称,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3份,约定该借款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丁留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2、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3、2020年1月21日原告支付宝账单截图打印件一份;4、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8页;5、2020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6、2020年6月16日原告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7、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8、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5页;9、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5日借条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王兴帅向原告丁留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4月17日借丁留花钱27,000元整,从4月17日,2分计息,还款日2020年8月底,被告王兴帅在借条上签名。庭审过程中原告丁留花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其共向被告王兴帅转账26,500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王兴帅向原告丁留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丁留花5,000元整,被告王兴帅在借条上签名。2020年7月5日被告王兴帅向原告丁留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6号借500元+2,500元,到7月15号之前还上,被告王兴帅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拖欠原告的款项不予偿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被告作为债务人理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20年4月17日借条27,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仅向被告出借了26,500元,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7,000元的主张,本院仅对其中的26,50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该26,500元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虽然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月息2分,但利息约定过高,因此被告应当以26,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20年6月16日借条5,000元、2020年7月5日借条3,000元的主张,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为证,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8,000元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当以8,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等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兴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留花26,500元,并自2020年4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原告丁留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兴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留花8,00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丁留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丁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王兴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