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画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画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