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丕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李绍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丕伍与被告李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丕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绍忠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魏丕伍以其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魏丕伍名下位于钢城区棋山大街8号33-C4幢C3333号楼东606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0503700087-2号。 三、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