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丕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李绍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丕伍与被告李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丕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绍忠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魏丕伍以其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魏丕伍名下位于钢城区棋山大街8号33-C4幢C3333号楼东606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0503700087-2号。 三、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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