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国,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8)内证执字第55号公证书,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福特牌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车辆手续,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4.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玉国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玉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玉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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