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悦和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1020室。
法定代表人:鲁广明,乌鲁木齐市悦和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景,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悦和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闫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悦和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雪梅的存款、收入387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闫雪梅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