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被告:钟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武与被告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2000元以及每月利息3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0日14点59分原告向微信号“Layman”转账5000元整,2020年11月19日17点59分转账20000元整。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3000元,在此之后拒不支付其他款项,且将原告微信、电话拉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武提起诉讼,主张由被告钟丹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述他自2019年至今在长沙市务工并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其住所地不宜认定为原告所在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故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无管辖权。原告陈武主张被告钟丹住所地系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所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