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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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凤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彭祖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春与被告彭祖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祖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凤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付给原告2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回借款,但被告借口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彭祖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彭祖团向原告刘凤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彭祖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凤春返还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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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凤春已预交150元),由被告彭祖团负担,被告彭祖团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给原告刘凤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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