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俊伟,男,1985年10月2出生。
被执行人:牛宇,男,1990年3月1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申请人马俊伟申请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晋1026民初82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牛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牛宇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宇银行存款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马俊伟所有的晋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