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垒,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韩玉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张永垒申请韩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垒与被执行人韩玉华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2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