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程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县。
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县。
法定代表人:陈元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程文与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新2222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程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7525.03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达成谅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曾程文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新2222执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