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区真武洞镇石峁则村正和园商住书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春,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延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新花园1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吴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凉水井居民区*号。 被执行人延安伟丰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 法定代表人:马生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延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居民区56号院*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延峰、吴彩霞、延安伟丰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韩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延峰、吴彩霞、延安伟丰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韩延生自动履行案件款1132336元、执行费13800元,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