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苏路北一巷6号祥瑞苑小区1栋1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庆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