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燕意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吴成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意纲与被执行人吴军、吴成贵退伙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黔042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偿还债务21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缴纳执行费317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仅冻结了少量存款;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有登记但未实际控制,已手续查封,其中有两辆已未在被执行人名下;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登记;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5、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6、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7、户籍地村委也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至今联系不上被执行人。8、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支付其6000元、法院执行了12700元。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18000元,已执行到位18700元,未执行到位204470元。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执行人发布了悬赏公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恢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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