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被告:郝志勤,男,****年**月**日出生,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志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