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
经营者:白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刘艳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闫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诉被告刘艳鹏、闫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