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振韬
被执行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振韬与被执行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18﹞3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18﹞379号调解书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