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玉梅,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被执行人:魏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特别授权):邹伟,贵州坚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金万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玉梅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家华有网络资金974元已被法院依法扣划平均分配给申请人甘玉梅及姚松燕。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股票等信息。因魏家华、皇金万公司涉及其他案件其名下登记的车辆均被黔东南州公*局扣押。
三、本院经向凯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魏家华在凯里市凯雷公路南侧逸景高山一期工程13栋2单元-1层2-1-车库一号车库一间、凯里市凯雷公路南侧逸景高山一期工程13栋2单元-1-2层2-1-2房屋一套,均因魏家华涉及刑事案件被黔东南州公*局依法查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家华户籍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魏家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魏家华、皇金万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7执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魏家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