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388号。
法定代表人:路艳,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河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天洋广场南区。
法定代表人:荆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